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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视界 | 我国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地位

imtoken钱包下载地址 2023-06-04 05:49:48

“介绍”

近年来,随着特斯拉大量持有比特币(Bitcoin),以及近期的狗狗币(Dogecoin)一周内涨幅高达400%,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日益走入大众视野,受到广泛关注。 然而,由于与通常的货币或商品持有形式和交易方式存在较大差异,虚拟货币在国内公众面前显得高深莫测、难以捉摸。 本文将从理论和判例法两个方面简要介绍虚拟货币在我国交易的法律层面的现状。

2008年8月18日注册域名“bitcoin.org”。 同年 10 月 31 日,中本聪发表了一篇题为《一种点对点电子现金系统》的文章,简要介绍了比特币系统的原理、交易方式、安全性等技术信息。 随后,在2009年1月12日,世界上第一笔比特币交易(10个比特币)用于奖励中本聪以外的第一个比特币区块链(区块170 [Blockchain])开发者——哈尔芬尼(Hal Finney),标记为官方在互联网上开放比特币交易。 由于比特币不同于传统货币,它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公开性等一系列特点。 为全球众多自然人和第三方组织(包括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所认可,因此具有交易价值。 . 简单来说,比特币的获取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挖矿”获得奖励(比特币在诞生之初就作为一种“挖矿”[mining]奖励机制存在); 持有比特币的用户通过交易获得比特币。 由于其特点,不同国家的接受范围和接受程度也大不相同。 下面主要依托中国大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对比特币交易存在的问题和法律风险进行研究和分析。

“文本”

一、比特币的本质

笔者认为,比特币是一种“商品”。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双重属性。 比特币能否被定义为商品,满足了以上两个属性。 所谓“使用价值”是由劳动力创造的,它表明人类通过使用这种商品来满足一定的需要。

比特币是通过“矿工”的“挖矿”行为产生的,它本身凝聚了未分化的人类劳动力,满足了劳动力创造的条件。 而且,通过持有比特币,可以实现与法币的兑换、金融中介等。虽然各国对比特币的使用有不同程度的限制,但限制本身并不妨碍其作为商品的天然价值。 “使用价值”表现。

使用价值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价值,价值表现为“价格”。 比特币交易市场的价格波动,印证了比特币特定的“价值”属性。 事实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2013年条例》)证监会、保监会于2013年12月3日明确表示,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与此类似,2015年美国商品期货委员会(CFTC)将比特币定义为“商品”,是对比特币商品属性的肯定。

二、比特币可能带来的风险和问题结合我们前面提到的去中心化、匿名、公开等特点,简单介绍一下笔者理解的比特币的特点带来的法律风险和问题:(1))比特币的“去中心化”,或者说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意味着一旦区块链技术被释放到互联网上,任何监管机构都将难以实现真正的事后“管控”。

首先,去中心化的互联网机制意味着“不可逆”。 任何项目一旦发布,任何国家的任何人只要能上网就可以参与。 一个国家不可能轻易关闭这个项目。 ,除非整个互联网都被关闭,否则项目可以被迫停止。

其次,懂比特币的人肯定会提出“51%攻击”的方法,强行控制比特币项目的运行。 这里所说的“51%攻击”是指可以控制全网50%以上算力,可以改写比特币区块链交易的主体。 按照现有比特币全网算力,要掌握51%的算力,更不用说数十亿的资金成本,关键是后续必须持续投入大量资金维持50%以上的算力。 为了保证它能控制区块链,问题是它只是控制,不能禁止。

可见,如果一个充满“恶意”的区块链项目在全网发布,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和深远影响不堪设想。 (二)“匿名性”问题 1、比特币的隐匿性使得比特币支付义务人隐匿后,任何第三方都无法强制执行。 发起比特币交易的钥匙是“私钥”,保存在比特币钱包(Cryptocurrency Wallet:加密货币钱包)中。

钱包的概念可以是物理概念,比如“热钱包”(Hot Wallet/Online Wallet)、“冷钱包”(Cold Wallet/Offline Wallet)等软件、硬件钱包类型,或者“纸钱包”(纸钱包)。 实体钱包的类型; 也可以是虚拟概念,即“Brainwalle”。

什么是脑钱包? 由于私钥是一串随机生成的数字,这串数字可以直接存储在持有者的大脑中,不需要任何现实世界的载体。 对于以这种方式存储的比特币,第三方无法对其进行强行控制和处置。

2、比特币的隐匿性给财务审计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比特币存在于区块链中,按照我国的定性是一种“虚拟商品”,所以如果企业持有比特币,比特币一般作为“存货”记账。

为了核实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传统盘点的确认方式是审计员到存货地点进行实物盘点。 对于比特币这样的“虚拟商品”,如果一家公司声称其存放在一个或一些地址的比特币是该公司的库存资产,比特币的公开性可以方便审计人员核实地址中确实存在这些数量的比特币通过互联网数据。

但是,由于这些比特币地址目前不需要与现实世界的身份相关联,因此无法验证地址上的比特币是否真的由该公司持有。 唯一的验证方式可能需要公司配合,提交相应的比特币“私钥”,但持有“私钥”就可以处置这些比特币。 作为被审计公司,交出“私钥”让公司的财产保护缺乏保障。 由此可见,比特币的审计工作可能因无法调整“财产安全”和“审计真实性”而陷入僵局。

3、比特币的隐匿性催生了更多的“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 比特币交易的匿名性,以及与法币跨境流通兑换的高度自由,使其成为各种洗钱犯罪活动的“宠儿”。 这也是很多国家最初反对和禁止比特币的主要原因。 其带来的便利,让大众对它产生了深深的误解。

随着互联网的存在,交易双方不再受地域限制,瞬间完成比特币交易是匿名的吗,难以及时监控和阻止交易。 更可怕的是,我们每天访问的互联网只是所有互联网的冰山一角。 冰山之下,还有大量的深网、暗网、暗网。 总有一些不怀好意的人利用这些暗网进行别有用心的犯罪,而比特币恰恰为这些不法分子提供了一个更加隐蔽的犯罪工具。 (三)“开放性”问题 比特币的全球开放性引发了法律适用和管辖权的问题。 合法适用的问题其实并不是比特币独有的问题,而是所有互联网产品都会涉及到的共性问题。

近年来,各国也将网络安全提升为第五大主权领域。 我国于2017年6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从法律角度强调了互联网安全的重要性。

关于跨国危害网络安全、网络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侵权行为地法律适用应适用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按照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管辖。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如今,只需要一个随身笔记本就可以进行网络侵权,犯罪行为也可能四处流动,涉及多个地区甚至多个国家。 不同国家对比特币侵权或犯罪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存在差异,那又如何呢? 协调和解决比特币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成为难题之一。

三、比特币在中国的立法情况 目前国内主要有两部与比特币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颁布证监会、证监会、保监会2013年12月3日《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2013年条例》)、人民银行七部委中国、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t 2017年规定”)发布。 结合以上文件,笔者解读如下: (1)比特币的本质不是货币,而是虚拟商品,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中国市场流通。 (二)禁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比特币交易是匿名的吗,包括: 1、不得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为基础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定价; 2、不得自行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比特币 3、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4、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的其他保险服务。 服务,包括:(1)提供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注册、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 (二)接受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 (3) 开展比特币与其他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易、兑换服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服务; (四)开展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存储、托管、抵押等业务; (5)发行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产品; 等虚拟货币作为投资标的进行信托、基金等投资。 上述受监管活动的主体目前仅明确针对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其他自然人或者法人是否一并取缔,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1、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非法销售和流通,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 以上属于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销售代币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2. 禁止所有主体在中国开发代币进行融资,但如果代币销售的平台不是在中国建立的,销售行为也不是在中国发生的,是否是中国个人参与的?购买代币进行投资? 禁止,现行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4. 比特币在中国的司法实践案例1:(2018)沪0109民初11568号 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一案中作出判决,确认以太坊虽然不具有“货币属性” ",它是一种通用货币。 合法财产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承认虚拟货币与普通商品一样受法律保护的类似案件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3689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7176号) , ETC。)。 因此,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既然是受法律保护的普通财产,当然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如(2019)苏0681执行第3099号执行案)。

案例2:(2018)浙零一民终字第10053号 由于比特币的原始产生方式依赖于“挖矿”行为,因此“矿机”纠纷也属于比特币交易衍生的法律问题。 在该案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比特币“矿机”的性质进行了说明,解释称,根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货币流通属性,而具有商品属性,因此出售比特币“矿机”本身不属于违法行为,买卖“矿机”的合同依法属有效合同。 案例三:(2020)粤01民终5545号 在某些案例中,直接投资比特币在实践中并不被法院认可。 在该案中,法院否认比特币的投资行为合法。 由于我国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限制性规定,本案判决认为委托投资比特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委托合同无效。 法院在判决书中称,“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交易方式和投资意向,马某某向周某某支付人民币,周某某以自己账户中持有的“虚拟货币”支付给网站,用于开通网站。马某某。 账户和马某某在账户中获得了所谓的自然增值“虚拟货币”。 上述交易属于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非法“虚拟货币”交易,违反金融管理秩序和强制性规定。 周某某、马某某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应当认定无效。”

【结语】我国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尚无系统、明确的法律规定。 仅就相关部委而言,我国对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管控还处于模糊期。 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此任何涉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的主体都应提前咨询专业人士,以确保交易的合法合规性。 提示:本文仅对虚拟货币进行法律层面的客观分析,不构成任何投资或法律建议。 面对虚拟货币,公众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层级谨慎对待虚拟货币,不应抱着投机心态试图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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